最新移民新法评分标准

 

9月18日最新重要消息--集体上诉的全面胜 

加拿大移民部长科德尔9月18日上午在渥太华宣布了一个重要的决定,调整了技术移民通过分数线的标准,并取消了原来坚持的追溯原则。根据今天的决定:
新移民法的评分标准不变,但及格分数降为67分。(新移民法刚实施时定及格分为75分)新的分数线立即生效。

  在加拿大移民部长此次发布会中,以下内容被正式提出,有望在以后正式实行。
1、允许所有在2002年1月1日前提出申请的技术移民和商业移民申请人可按旧移民法标准进行评审。按旧移民法不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可再按现行移民法评审。
2、所有在2002年1月1日以后递交的申请将仍然按新移民法审理,新的标准线为67。新法的评分标准还是按2003年6月28日颁布的新法为准,今天宣布的变化只是降低了新法的及格分数。
3、那些在2002年1月1日前递交申请,在2003年3月31日和2003年6月20日之间被拒的申请人,以及在2002年1月1日和本次修改规定生效日之间撤出申请的人,可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向加拿大移民部提出意愿要求继续审理他们的申请。举例,下面举出3个例子,他们都将符合67分的标准:

 

具有高度的教育/高语言能力-无加拿大联系

得分项目

分数

举例情况

教育

25

硕士或博士

语言

24

精通双语

工作经验

21

4年

年龄

0

54

有加拿大确定的工作

0

适应能力

0

无,无任何相关得分

总分

70

 

具有中等程度的教育/中等语言能力-与加拿大有些联系

教育

20

学士学位或2年文凭

语言

8

一种中等程度熟练的语言

工作经验

19

3年

年龄

10

40

有加拿大确定的工作

0

适应能力

10

配偶有学士学位;曾有在加的工作经验

总分

67

 

只有较低程度的教育/较低的语言能力-在加拿大已有确定的工作

教育

12

1年的大专文凭或职业培训证书

语言

4

在一种官方语言的2个因素中各有2分

工作经验

21

4年

年龄

28

28

确定的工作

10

适应能力

10

在加有亲属,对有确定工作的加5分

总分

67

 

 


 

( 6月28日 旧消息 )

经过半年的讨论和争议,加拿大新移民法实施细则终于在今天“千呼万唤始出来”,揭开谜底。加拿大联邦移民部部长科德尔于6月11日正式公布了修订后的新移民法实施细则,并将于6月28日起生效。

  新移民法实施细则对技术类移民的评分标准做了部分修改(详见评分表)。技术移民类移民的总分为100分,及格分数为75分。其中,工作经验的最高分由原定的25分降到21分,而语言能力所占的比重增加,由原来的20分增加到24分。

  虽然技术移民的“通过分”由先前建议的80分下降到了75分,但对于不具备英、法双语能力的申请人来说,仍然具有一定的难度。

最新技术移民评分标准

项目 最高分 客人得分
教育 25  
大学学历    
博士或硕士学位,并且至少全日制或相当于全日制学习满17年 25  
两个或两个以上学士学位,并且至少全日制或相当于全日制学习满15年 22  
两年制学士学位,并且至少全日制或相当于全日制学习满14年 20  
一年制学士学位,并且至少全日制或相当于全日制学习满13年 15  
技工、非大学证书或文凭    
三年制大专,技工证书或学徒,并且至少全日制或相当于全日制学习满15年 22  
两年制大专,技工证书或学徒,并且至少全日制或相当于全日制学习满14年 15  
一年制大专,技工证书或学徒,并且至少全日制或相当于全日制学习满12年 12  
高中毕业 5  
官方语言(按说、听、读、写四项分别记分) 24  
第一语言 非常流利(每项4分) 16
  中等流利(每项2分) 8
  基础水平(每项1分) 2
  不懂 0
第二语言 非常流利(每项2分) 8
  中等流利(每项2分) 8
  基础水平(每项1分) 2
  不懂 0
工作经验 21分  
一年 15分  
两年 17分  
三年 19分  
四年 21分  
年龄 10分  
21岁至49岁 10分  
21岁至49岁范围外每年减少2分    
就业安排 10分  
已获加拿大联邦人力资源发展部(HRDC)确认的长期正式工作聘请 10分  
适应能力 10分  
配偶或同居伴侣的教育 3-5分  
在加拿大工作至少一年(主申请人或配偶) 5分  
在加拿大接受大专以上教育至少两年(主申请人或配偶) 5分  
在“就业安排”项得分者 5分  
有加拿大亲属(主申请人或配偶) 5分  
总分 100分(75分及格)  

追溯性(Retroactivity)
移民部最终决定, 加拿大新移民法挑选准则将按以下方案实施:

在2001年12月31日前提出移民申请之个案,将继续按照原移民挑选准则审理至2003年3月31日. 若该申请个案于2003年3月31日前已被移民官评估(意为预审, 而非审结), 则将继续按照原挑选准则及通过分数(70分)审理;

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移民申请,并未能于2003年3月31日前被移民官预审之申请个案将依照新挑选准则审理,通过分数为70分;

在2002年12月31日之后提出申请,并未能于2002年6月28日前审结之申请个案将依照新挑选准则审理,通过分数为7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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